每年的 7 月,都會有一批批應屆畢業生走進企業,邁入職場。緊張的求職后換來了一份沉
甸甸的合同,簽署時才發現,少則幾頁多則幾十頁的《勞動合同》中內容可真不少。那么
對于新員工來說,在簽署勞動合同時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項?據此,筆者采訪了易法客的
資深律師高律師,請他談談“職場菜鳥”入職須知的幾件維權要事。
試用期約定有效嗎?
【案例】
剛剛大學畢業的小王應聘某貿易公司,經過幾輪面試,最終獲得錄用。簽訂勞動合同前,
公司人事告知小王,公司在與新員工建立勞動關系時,一般會先簽訂一份試用期合同,期
限為三個月,期間工資為 2000 元。待三個月試用期滿后,如果員工能夠為公司帶來新的訂
單,公司會與之簽訂正式勞動合同,正式合同期工資為 3000 元;如果三個月試用期滿后,
小王沒有達到公司規定的業績,公司將不再聘用小王。然而,小王剛工作至兩個月,公司
即發現小王的表現無法滿足公司的要求,便以“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”與小王解除合
同。那么,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?
【律師評析】
試用期的三大法律問題
第一,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直接簽訂試用期合同的做法是否合法?
高律師說,根據《勞動合同法》相關規定,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。勞動合同僅約
定試用期的,試用期不成立,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。據此規定,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
試用期條款的前提首先是同時約定了長于試用期期限的勞動合同期,如沒有此前提,則雙
方就試用期的約定即使有協商的合意存在,也無法生效,反而會產生試用期期限“被視為勞
動合同期限”的效果。因此,本案中,公司與小王簽訂三個月試用期合同的做法不合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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